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濮学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5********7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执1164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恢19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万元,并支付利息128663.33元、罚息(截至2018年11月20日为51040元,此后以本金8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194320665)。二、若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即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的房产、土地(他项权证编号分别为“吴押他项(2016)吴第00249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38740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38736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38738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3873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沈建祥、张道勤对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沈玉伟、朱峰对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8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濮学林、沈根妹对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按照《最高额保证承诺书》《保证承诺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2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2329元,由被告吴江通用电力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地灵电气有限公司、苏州金达地产有限公司、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沈玉伟、朱峰、濮学林、沈根妹、沈建祥、张道勤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3149165)。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28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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