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4********45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302民初4742号
案号
(2020)桂1302执1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象州县翔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894145.97元; 二、被告象州县翔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61678.8元(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之后利息以5894145.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象州县翔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99000元、评审费19250元;四、被告象州县翔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4116元;五、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小龙、黎海燕共同共有位于象州镇银象路银山小区a35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14)第026472268号,房产证号:象房权证象字第2016002565号】及寺村镇莲花小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10)第012757934号,房产证号:象房权证象字第00007005号】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象州县翔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动产(详见来中小抵字[2018]第37-04号《浮动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七、被告象州县绿丰园农产品种植流通专业合作社、黄小龙、黎海燕、覃勇宾、马胜先、覃世华、黄小明、熊红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广西来宾金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6307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28153.5元,由被告象州县翔鹏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象州县绿丰园农产品种植流通专业合作社、黄小龙、黎海燕、覃勇宾、马胜先、覃世华、黄小明、熊红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6-11
发布时间
2021-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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