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德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6********2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5民初792号 |
案号 |
(2021)赣0725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可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73520.78元;二、被告朱德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欧阳可谅名下的赣b4z605号车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元(原告已交纳851元),由被告欧阳可谅、朱德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