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金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1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102民初7525号
案号
(2021)鲁1102执1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万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款27 18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 180 000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日照金福达轿车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韩氏资源有限公司、被告韩金军、被告刘阳对被告日照欧地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不能偿还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 467元,保全费5 000元,保全担保费33 660元,均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3-16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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