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7********1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4411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1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廖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奥森建材销售中心支付货款187706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77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87.8元,由被告廖文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