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105********3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10726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26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鑫签订的《御景园商业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二、被告陆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御景园4号楼106号商铺恢复原状,并将该商铺及附属的水卡一张、电卡一张交还给原告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被告陆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36209元;四、被告陆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45910元及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按每月13792元为标准计算的房屋使用费;五、被告陆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热费9808元;六、被告陆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41376元;七、被告陆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八、驳回原告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785元,由原告天津旭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93元,由被告陆鑫负担139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时间
2021-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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