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5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8民初1686号
案号
(2019)津0118执17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祥给付借款本金2784000元及利息(分段计算:1、截至2016年5月21日的利息为2302300元;2、以借款本金2784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马桂元、林伟、李伟、刘芳、天津市绿富邦园林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8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李红、马桂元、林伟、李伟、刘芳、天津市绿富邦园林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时间
2019-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津0118执1717号
立案日期
2019-05-15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78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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