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6********5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6民初3164号
案号
(2021)冀0426执4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温鹏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玉华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已支付利息9000元执行时予以扣除)。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被告温鹏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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