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6********5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6民初3164号 |
案号 |
(2021)冀0426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温鹏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玉华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已支付利息9000元执行时予以扣除)。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被告温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