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春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5********4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535民初990号 |
案号 |
(2021)冀0535执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赵瑞会与赵春雪的同居关系。二、女儿赵静丽由赵瑞会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赵春雪负担。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赵春雪给付赵静丽2020年度抚养费3843元;自2021年起,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按上一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5%给付赵静丽本年度抚养费,至赵静丽十八周岁止。四、驳回原告赵瑞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瑞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6-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