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贺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5********3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4民初3322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恢13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贺岩偿还原告李性六借款本金1 190 000元(判决生效即履行);二、被告李志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 510元,由被告董贺岩、被告李志国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6-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