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7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3民初13118号
案号
(2019)津0103执38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俊泰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借款本金13998234元;二、被告天津俊泰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截至2017年10月23日借款利息35853.91元、罚息2801629.15元、复利159203.08元及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三、被告天津融瀚投资有限公司、刘莉对被告天津俊泰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俊泰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祝刚、吴涓对被告天津俊泰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被告吴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以其与被告祝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俊泰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白文立、王晓梅对被告天津俊泰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被告王晓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以其与被告白文立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俊泰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如被告天津俊泰机械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天津融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770元、公告费720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04-30
发布时间
2019-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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