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3********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1265号 |
案号 |
(2021)苏0508执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向东、于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池颖借款12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09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池颖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86157328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18元,减半收取12209元,诉讼保全费500015元,合计17209元,由原告池颖负担2208元,被告汪向东、于淼负担15001元,被告汪向东、于淼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池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