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印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29********4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529民初796号
案号
(2021)冀0529执3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巨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宋印波退还原告马良玉购货款250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宋印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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