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6********2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6民初1428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6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本金14805.77元,利息(包含利息及复利)及罚息(包含滞纳金、超限费、年费、手续费等)1756.29元,及自2020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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