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02********1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38民初1564号 |
案号 |
(2021)冀0638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梁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伟货款10900元及逾期利息8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元,由被告梁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时间 |
2021-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