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全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4********27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3民初1919号 |
案号 |
(2021)冀0133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全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建宁赔偿款60,581元;二、驳回原告张建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张建宁负担368元,由被告刘全军负担6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