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6********4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6民初881号 |
案号 |
(2021)赣0826执8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飞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至2021年3月1日的利息、罚息9,790.40元;此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和县支行对被告谢飞斌、谢军提供的抵押物“泰房字第2013-083-48a号”、“泰房字第2013-083-49a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8元,减半收取计6,9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4元,由谢飞斌、谢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