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饶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0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303民初591号 |
案号 |
(2021)黔0303执10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饶丽于2017年1月11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31日解除;二、第三人贵州欣皓泽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遵义市汇川区长春路祥龙世纪城b栋负一层商业用房中二楼隔层腾空并返还给原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46000元/年的标准,向原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至该租赁房实际腾空并返还时止。三、被告饶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0821.48元并支付滞纳金(2019年12月20日前的滞纳金为1620.56元,2019年12月21日起至该笔租金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以租金210821.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四、确认原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须退还被告饶丽缴纳的保证金50000元;五、确认遵义市汇川区长春路祥龙世纪城b栋负一层商业用房中已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归原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六、驳回原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饶丽负担2000元,由第三人贵州欣皓泽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