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向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6********5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824民初3737号
案号
(2021)冀0824执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罗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135.95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月利率8.516938‰计算至2016年12月16日止)、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7日起按原定利率1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王久松、被告崔向东在最高额50,000.00元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8.40元,由被告罗晶、被告王久松、被告崔向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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