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媛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202********0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5民初5330号
案号
(2021)津0105执1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春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坐落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与金纬路交口鸿基公寓6-15-705号房屋返还原告秦成杰;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春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媛媛连带给付原告秦成杰剩余九个月的租金3870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春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媛媛连带给付原告秦成杰违约金4300元;四、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天津春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媛媛连带给付原告秦成杰采暖费2725元、物业费2288元;五、被告天津春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交付给原告秦成杰的押金4300元,原告秦成杰不予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90元,由被告天津春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媛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16
发布时间
2021-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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