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9********1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9民初959号
案号
(2021)赣0429执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欧阳卫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30,726.63元;2019年11月3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0321875‰计算至本案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欧阳卫乐未能按本判决第一项之规定归还借款本息,则原告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被告阳卫琴名下、坐落于湖口县台山新城学士北路(开源怡景)a幢16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私房字第20141390号的房屋,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欧阳卫乐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38元,由被告欧阳卫乐、阳卫琴、梅刚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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