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志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02********5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8民初3038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7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志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6783.39元、利息9485.7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007.85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9元,减半收取1145元,财产保全费101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负担266元,被告林志雄负担2494元,原告同意由被告负担部分向其直接支付并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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