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晓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2********3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24民初1871号 |
案号 |
(2021)冀02执5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霍高生给付原告张怀生、金丽华人民币217 448.09的30%即65 234.43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二、被告张玉海、王晓军、刘晓明、薄少静、文毕华、张树军给付原告张怀生、金丽华人民币217 448.09的70%即15 2213.66元并互负连带清偿。本判决生效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张怀生、金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原告张怀生、金丽华负担478元(已交纳);由被告霍高生负担1290.6元;由被告张玉海、王晓军、刘晓明、薄少静、文毕华、张树军负担3011.4元并互负连带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