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师安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81********3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1民初1223号
案号
(2021)冀0181执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辛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连增、张从捷、陈丽华、张佳俊、张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1835元,被告师安康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杨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连增、张从捷、陈丽华、张佳俊、张雨交强险以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69054元。三、被告师安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连增、张从捷、陈丽华、张佳俊、张雨交强险以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7621元。四、被告杨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连增、张从捷、陈丽华、张佳俊、张雨诉讼财产保全费3270元。五、驳回原告张连增、张从捷、陈丽华、张佳俊、张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0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被告杨迪负担4192元,由被告师安康负担158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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