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一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01********76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2民初4694号 |
案号 |
(2021)皖1202执2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一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明宇木材加工厂货款7213元;二、驳回原告阜阳市颍州区明宇木材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赵一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