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柳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5********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302民初4829号 |
案号 |
(2021)桂1302执1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钟柳松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截至2019年8月2日止,逾期本金89591.69元及利息21193.8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186.35元,手续费1771.73元,共计117743.62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钟柳松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兴宾支行自2019年8月2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钟柳松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5.00元,公告费520.00元,由钟柳松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