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静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05********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 黑0103民初5885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恢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静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45230.83元;二、被告于静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上述信用卡欠款的利息(截止2019年1月29日,零售利息10145.64元,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哈尔滨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9元,由原告负担175元,被告于静泽负担17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