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19********1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8102民初1897号 |
案号 |
(2021)黑8102执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姜澜、胡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王海瑞欠款2万元及利息(以欠款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8年9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姜澜、胡月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三江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