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3********3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丽刑初字第219号 |
案号 |
(2021)黑0184执恢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人殷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利医疗费169427.15元、误工费6026元、护理费12000元、鉴定费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3500元、交通费2000元,总计人民币196713.15元,扣除被告已付的赔偿款人民币29000元,被告人殷飞尚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利人民币167713.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常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