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华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0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1民初3309号 |
案号 |
(2021)赣0731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高华荣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刘太春人民币71033元。本案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被告高华荣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