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赖春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33********5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3民初61号
案号
(2021)赣0733执7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会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张子豪由原告张永健抚养,被告赖春梅按4935元/年支付抚养费用至张子豪年满18周岁,2019年度的抚养费在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其余年度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月15日前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永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赖春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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