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玉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9********1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4民初9618号 |
案号 |
(2021)津0104执3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刘玉英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截止至2020年4月12日信用卡欠款本金228,567.5元、零售利息12,539.16元、分期手续费11,308.46元、违约金4,008.58元,共计256,423.7元并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给付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