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31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6646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41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卢凯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截至2020年4月27日信用卡尚欠本金175138.93元、零售利息22351.05元、分期手续费5648.12元、违约金51042.9元,以上共计254181元;二、被告卢凯按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自2020年4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零售利息、违约金;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卢凯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公告费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3元,由被告卢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时间
2021-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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