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闵伟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44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02民初3233号
案号
(2021)苏0402执10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闵伟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十日内向常州房屋担保置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息52927.71元及该款的利息(其中代偿款4178.86元的利息计算起始点为2016年7月29日,代偿款4178.93元的利息起算点为2016年12月4曰,代偿款4180.63元的利息计算起始点为2017年4月1日,清偿款40389.29元的利息计算起始点为2018年4月1日,每笔代偿款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曰止,每笔代偿款的利息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154元(原告已预交),由闵伟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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