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3********0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203民初796号
案号
(2021)皖1203执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王宾海与被告阜阳时时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时笑驿站”乡镇加盟合同书》于2020年8月12日解除;5二、被告阜阳时时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王宾海保证金9000元,被告乔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阜阳时时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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