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3********4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刑初42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7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冯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丁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孙国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荆现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 000元;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书中荆现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 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2月1日先行羁押的七天,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7 000元(已缴纳25 00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12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邱振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温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罗来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十、责令被告人冯硕、丁潘伟退赔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人民币80 640元;十一、责令被告人冯硕、孙国峰、刘锋、罗来民退赔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人民币17 200元;十二、责令被告人冯硕、孙国峰、刘锋退赔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人民币45 360元;十三、责令被告人冯硕、丁潘伟、荆现发、张军、邱振海、温建强退赔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人民币40 4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