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3********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981民初1057号
案号
(2021)赣0981执恢1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樟树市日久农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丰城支行借款本金440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244027.32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4月9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合计人民币4644027.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姜旭、聂丽红、江西恒韵实业有限公司、陈艳强、傅燕、郭四民、聂兰平、江西铭景实业有限公司、戴雪锋、吴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樟树市日久农资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39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8952元,由被告樟树市日久农资有限公司、姜旭、聂丽红、江西恒韵实业有限公司、陈艳强、傅燕、郭四民、聂兰平、江西铭景实业有限公司、戴雪锋、吴黑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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