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青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1********8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21民初2740号 |
案号 |
(2021)冀0321执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青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本息合计4866.26元;二、被告张青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判项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4866.26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进行计算);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青亮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