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4********2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9845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14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路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西青鼎翼骨科医院(普通合伙)支付医疗费233867.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4元,全部由被告张路军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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