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1********00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4民初1107号 |
案号 |
(2021)鄂0304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杜峰、汪荣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9975.14元;二、杜峰、汪荣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1月9日期内所欠利息8876.25元;三、杜峰、汪荣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以贷款本金79975.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96%标准计算支付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杜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杜峰、汪荣梅、杜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