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02********1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102民初1137号
案号
(2021)桂1102执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黄健强、黄俊、卓子雄、李田军共同返还原告黄朝初解除合同款268956元并支付2018年2月14日止的利息43499.45元;从2018年2月15日起的利息以2689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欠款还清日止。二、被告梧州市鑫誉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华升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784元、减半收取33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健强、黄俊、卓子雄、李田军,梧州市鑫誉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华升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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