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02********12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102民初1714号 |
案号 |
(2021)桂1102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健强、黄俊、卓子雄、李田军应共同返还原告陈良清楼层系数费、置换费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2日按年利率6%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卓子雄、黄俊、黄健强、李田军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