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群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821********4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606民初19523号
案号
(2021)粤0606执88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30210608569】。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国泰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六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318207,负责人:郑庆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群先,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大树村一组066号,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7703114019。申请事项: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二、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高消费限制令并限制出入境措施。三、被执行人陈群先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84304.16元、分期手续费1857.7元及利息18813.5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止为18813.51元,此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84304.1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四、被执行人陈群先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457.35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以84304.1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为457.35元)。五、本案受理费为2011.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执行人陈群先负担1990元。六、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107422.72元)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19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1、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及银行存款、名下汽车等动产。2、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大树村一组066号的房产。此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