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詹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81********0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81民初2413号
案号
(2021)赣0481执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瑞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九江市爱车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詹伟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18.26元,本息合计10418.26元,并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九江市爱车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詹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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