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雪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3********1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703民初1912号 |
案号 |
(2021)粤0703执2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1601054】。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告欧志文双方所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编号2014年jjmdf字0425号)于2019年3月1日解除;二、被告欧志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6259074416483600号信用卡欠款本金45837.6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包括截止至2019年6月6日的利息9459.63元及从2019年6月7日起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支付滞纳金13630.25元;三、被告梁雪梅、朱明浣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欧志文、梁雪梅、朱明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3.18元减半收取761.59元,保全费709.27元,合共1470.8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30元,被告欧志文、梁雪梅、朱明淀负担1440,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