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1********30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8民初7026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3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苏萍、杜雨谦承认农商行蔡公庄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农商行蔡公庄支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农商行蔡公庄支行与苏萍之间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合同》、与杜雨谦之间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农商行蔡公庄支行向苏萍发放300000元贷款后,苏萍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农商行蔡公庄支行与苏萍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故对农商行蔡公庄支行要求苏萍偿还借款本金260672.67元、截止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6298.75元及2020年9月22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杜雨谦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苏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农商行蔡公庄支行要求杜雨谦对苏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蔡公庄支行本金260672.67元、截止2020年9月21日的利息2698.75元及2020年9月22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杜雨谦对被告苏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苏萍、杜雨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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