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12********0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16360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5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关于借款利息一节,原告借款之时即知晓涉案借款用于工程所需,且双方未约定利息标准,现借款目标未达成,被告温勇因还款不当遭受损失,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再行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有违生活常情,其相关诉请内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兴昌借款本金68万元;二、驳回原告李兴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为5300元,由被告温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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