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2********04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6360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5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关于借款利息一节,原告借款之时即知晓涉案借款用于工程所需,且双方未约定利息标准,现借款目标未达成,被告温勇因还款不当遭受损失,基于公平原则,原告再行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有违生活常情,其相关诉请内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兴昌借款本金68万元;二、驳回原告李兴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为5300元,由被告温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