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9********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刑初373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6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彭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7年1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彭勇退赔人民币33万元,返还被害人孙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