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诗唯纺织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2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9执恢925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恢1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并偿付利息58241.02元、罚息及复利(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计收罚息;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的复利为952.31元,之后以利息58241.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计收复利);二、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偿付利息116666.67元、罚息及复利(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计收罚息;暂计至2015年5月20日的复利为1695.69元,之后以利息11666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计收复利);三、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40000元(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四、若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以及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被告朱文龙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市盛泽镇舜湖西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2)第3788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2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就被告朱文龙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市盛泽镇舜湖西路南侧的房屋[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64536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朱文龙对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以30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文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吴江诗唯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以及第三项债务中的律师费466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诗唯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七、吴江市龙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腾达丝织厂对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及第三项债务中的律师费933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龙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腾达丝织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王海林对被告吴江市盛泽腾达丝织厂的上述担保债务(以及给付诉讼费用)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7084元,由被告吴江龙绸纺织有限公司、朱文龙共同负担,被告吴江诗唯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22361元,吴江市龙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腾达丝织厂共同负担其中的4472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时间
2021-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钱维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5524960838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吴江市盛泽镇舜湖西路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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