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军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吴少民初字第0385号 |
案号 |
(2019)苏0506执恢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建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交通费、处理事故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36000元(已履行)。二、被告董军友赔偿原告刘建国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交通费、处理事故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563072.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李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李伟、董军友赔偿的不足部分由被告临沭弘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8元、财产保全费3178元,合计人民币7196元由被告董军友和被告李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时间 |
2019-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506执恢605号 |
立案日期 |
2019-10-15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70268 |